关于第2083576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9: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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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357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082号
申请人因第20835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40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感观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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