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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481439号“CL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5-20 19: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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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481439号“CL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格融移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贝图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7481439号“CL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477号决定,于2017年01月1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04月06日至2016年04月0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质证,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程序违法,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8日领取答辩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被申请人授权北京东方嘉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承办CLU培训和认证项目的《CLU培训和认证授权书》原件;2、被申请人董事长的个人名片原件;3、北京东方嘉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课程与服务手册》原件;4、北京东方嘉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房租费用发票复印件;5、活动现场照片;6、北京东方嘉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西南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成都项目中心签订的《培训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7、培训费发票复印件;8、北京东方嘉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签订的《招生代理协议》复印件;9、被申请人第7481427号图形商标在“教学” 等服务上的撤三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考立咨询(广州)有限公司于2009年0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2014年12月27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4年5月1日实施,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许可北京东方嘉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五年,开始时间为2014年04月28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未体现证据的形成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未体现具体的服务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及证据的形成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证据7、证据8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上述证据体现的具体服务信息为培训或教学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与本案无关联。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于复审期间内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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