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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15688号“呷咪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01号
申请人:胜田(福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7日对第16415688号“呷咪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083793号“呷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二、争议商标带有“饺”字,而饺子属于第30类商品,消费者看到“饺”字会认为是做饺子的品牌,其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极易导致对产品的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信息;
2、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各种荣誉证书;
3、申请人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速冻方便菜肴;速冻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水果;蔬菜色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火腿;香肠;肉糜;鱼片;鱼制食品;海参(非活);甲壳动物(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加工过的鱼籽;鱼翅;海蜇皮;水产罐头;豆腐制品”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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