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62658号“聚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8: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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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62658号“聚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80号
申请人因第20362658号“聚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第19671523号“聚侠JU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同时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地址截图、合同截图、官网页面截图、宣传页面截图、合作协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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