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27591号“强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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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27591号“强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418号
申请人因第18827591号“强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8525号“强生”商标、第11040770号“强生”商标、第11105402号“强生”商标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商标局引证的第17962181号“强生”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我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赵辉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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