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881186号“苏鹰 SUY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5-20 18:03:4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294
关于第14881186号“苏鹰 SUY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6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4日对第14881186号“苏鹰 SUY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悠久的历史,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旗下的“双沟”、“双沟珍宝坊”、“苏”酒产品在国内外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并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在先商标第548292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3562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34908号“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19746号“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60913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28309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了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是一种“搭名牌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其部分产品获奖材料;
3、申请人产品的销售网络分布图;
4、申请人2009-2011年缴税证明、质量认证证书;
5、申请人“苏”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证据;
6、申请人“蘇”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企业出具的旗下子公司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及申请人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8、检验报告、申请人部分销售发票及部分经销合同;
9、申请人的“苏”酒荣誉证书及财务清单、委托保管书等复印件;
10、申请人出具的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一由河南省地方国营济源酒厂于1990年5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1991年4月10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3年9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续展后专用期至2021年4月9日。
引证商标二由
引证商标三由
引证商标四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