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29060号“全球工业经济论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7: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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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29060号“全球工业经济论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83号
申请人因第20529060号“全球工业经济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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