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8309号“Goob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04号
申请人因第20728309号“Goo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词汇,与第9343328号“歌瑞尔 GOODER”商标、第19533093号“果本 GOOB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宣传的证据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GOODER”、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GOOBEN”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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