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9722号“HA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9 15:50:52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291
关于第20629722号“HA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64号
申请人因第20629722号“HA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7699号“HAMI 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HAMI”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活牲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