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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4037号“jane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01号
申请人: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4037号“jane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07年申请注册第6307615号“Janeoo”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混凝土搅拌机(机器);混合机(机器);筑路机;起重机;运输机(机器);风力动力设备;泵(机器);清洗设备;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上。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先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584079号“JANHOO”商标,且本案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标识基本相同,指定商品类似。故,申请商标可视为申请人对其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性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管潇
陈辉
崔方明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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