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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30557号“LIK Collect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19 15: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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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30557号“LIK Collecti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98号

   

  

申请人:李金礼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繁银表业有限公司(变更后名义:深圳市银泰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对第14330557号“LIK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27279号“IIK TW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惯常抄袭国外知名品牌的恶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并未复制、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也不具有恶意。被申请人品牌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2、争议商标销售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繁银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首饰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李金礼于2004年2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2017年1月24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金王子钟表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LIK COLLECTION”构成,引证商标由字母“IIK TWOK”构成,两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深圳市金王子钟表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未就与该商标权利存在何种利害关系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其以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亦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提起无效宣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我委对申请人该项评审理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惯常抄袭恶意等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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