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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69652号“双回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19 15: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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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5569652号“双回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59号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继伟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8日对第15569652号“双回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中国第一口压力锅生产企业,也是中国最大的炊具生产基地之一。经几十年的发展,申请人企业及其“双喜”商标获得了大量的荣誉,在同行业市场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喜”商标曾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65395号“囍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8798号“囍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5400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多次摹仿、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且选择保护的商品均为申请人的主营商品,其剽窃商誉、傍名牌的不良意图极其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另,已有诸多案例对申请人“双喜”、“囍”等系列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产品图片;
  2.申请人企业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及认证;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广告宣传资料;
  4.申请人销售合同及票据;
  5.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和无效宣告裁定书;
  6.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资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由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上。经转让和注册人名义变更,由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刊登于第1487期《商标公告》),经续展现该商标处于专用期内。
  引证商标二由辽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7月5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压力锅商品上。经转让和注册人名义变更,由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刊登于第1487期《商标公告》),经续展现该商标处于专用期内。
  引证商标三由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上。经转让和注册人名义变更,由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刊登于第1487期《商标公告》),经续展现该商标处于专用期内。
  3.2008年10月,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喜牌电饭锅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0年12月、2014年12月,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的“囍DOUBLE HAPPINESS”商标在压力锅产品上两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4.经查询,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7类、11类、20类、21类、24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囍”商标、“酷爱双喜”商标、“朱海双喜”商标、“优顺丰”商标、“优乐邦”商标、“纯甄”商标、“优京东”商标等。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多次摹仿、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且选择保护的商品均为申请人的主营商品,其剽窃商誉、傍名牌的不良意图极其明显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我委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商号权规定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双回喜”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中文“囍”、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中文“双喜”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饮用器皿、盥洗室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玻璃碗、陶制平底锅、水桶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压力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囍DOUBLE HAPPINESS”商标、“双喜”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我委经审理查明4,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囍”商标、“酷爱双喜”“朱海双喜”商标。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委认为,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化妆用具、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捕虫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具体构成与申请人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商号权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由审理查明3可知,申请人的“囍DOUBLE HAPPINESS”“双喜”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审理查明4可知,被申请人除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相同或类似的“囍”、“酷爱双喜”“朱海双喜”商标,同时还申请注册了“优顺丰”、“优乐邦”、“纯甄”、“优京东”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难谓巧合,其行为难谓正当。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之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敏
张 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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