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0646号“云汉芯城 e-F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28号
申请人因第20890646号“云汉芯城 e-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5192号“ELECTRO FITNESS及图”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国际注册第1295192号商标未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6717247号“Fit ELECTRO FITNESS及图”商标、第20528964号“EFITY及图”商标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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