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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82458号“甲ARMOUR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7 1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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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82458号“甲ARMOUR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43号

   

  

申请人: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4]第056135号《关于第10582458号“甲ARMOUR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99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598504号“DAT 动态盔甲科技 DYNAMIC ARMOR TECHNOLOGY”(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莉华
张学军
陈思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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