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99818号“女士GENTLEMAN M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7 17: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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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99818号“女士GENTLEMAN M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44号
申请人因第12399818号“女士GENTLEMAN M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83963号“LA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6546号“LA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86721号“LADY 884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83582号“呱呱 LA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4691号“GENTE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0657号“杰特膜;GENTLE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66667号“绅士家族;GENTLEMAN C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34934号“君子行;GENTLEMEN ;THEHANGAZINEFOR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及第5104689号“女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八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欲与引证商标九所有人签署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六、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因到期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与引证商标九所有人签署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九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九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报纸,期刊,杂志(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文具,画笔,绘画材料,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九核准使用的“报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卡纸板,卡纸板制品,照片(印刷的),书籍装订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印刷铅字,凸印版,”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九核准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卡纸板,卡纸板制品,照片(印刷的),书籍装订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印刷铅字,凸印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印刷品,报纸,期刊,杂志(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文具,画笔,绘画材料,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莉华
张学军
陈思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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