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23631号“太公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7 16: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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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23631号“太公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37号
申请人因第20323631号“太公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太公杯”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梁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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