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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42608号“好杞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7 16: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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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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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42608号“好杞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099号

   

  

申请人:烟台金龙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2608号“好杞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本身无具体含义,其中虽含有杞字,但用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让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有此类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相关商标档案打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好杞材”易使人理解为“品质比较好的枸杞材料”用于其指定使用的补药、枸杞、药茶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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