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663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43号
申请人因第20266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设计感和可识别性,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6213号“THE HONEST CO.及图”商标、第15467936A号“福昌园fuchangyuan及图”商标、第10076769号“晓涵家居xiaohan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委托设计截图、作品登记证书截图及宣传截图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图形在设计手法、指代事物、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通讯网络提供消费者产品的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梁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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