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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921600号“加多宝及拼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5]第0000072929号重审第0000001810号
申请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72929号《关于第10921600号“加多宝及拼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二审程序,北京市高院作出(2016)京行终字第39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782091号“加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莉华
张学军
陈思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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