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05632号“SNAP-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49号
申请人因第20305632号“SNAP-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651491号SNAP-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中,裁定引证商标予以维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灯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莉华
陈思
张学军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