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260400号“教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2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6260400号“教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的“教”字与“教育”近似,有“教书育人”之意,被申请人作为非经营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将其指定使用在教育服务上,争议商标已构成行业的通用名称;二、“微博”商标已构成行业通用名称被宣告无效,争议商标亦应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档案及其他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教”字具有多重含义,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注册,企业注册商标与经营范围无关。
我委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于2017年8月15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