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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19681号“三北 SANBE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22号
申请人:宁波辰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高新区远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书珍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8019681号“三北 SANB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7979号“三北 SAN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4779号“三北 SAN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若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发酵剂、食用酶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由
申请人于1992年3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3年1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雪糕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