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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1902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16 17: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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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1902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24号

   

  

申请人: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晶浩鞋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5619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65473号“佳泰 JIA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87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8月27日通过第156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两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构图要素相同,二者在图形的主要特征、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此外,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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