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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50209号“糖果先生 MR CAND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23号
申请人: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众诚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3750209号“糖果先生 MR CAND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857616号“MR.CAN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35166号“MR.CAN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由
申请人于2013年7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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