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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32914号“勇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30号
申请人:宁波甬嘉变压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加勇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3732914号“勇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YOUJAI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13157号“甬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法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企业简介及经营范围;
2、申请人的“YOUJAI及图”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3、申请人及其“YOUJAI及图”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8月27日通过第156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日,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充电器、稳压电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7年6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稳压电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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