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1886号“玄采少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6 17: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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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1886号“玄采少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67号
申请人因第20881886号“玄采少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可认读或识别为“玄采少年”,该文字并非不规范汉字,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不会对文化、教育等社会公共利益或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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