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42740号“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69号
申请人因第16342740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5152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故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腾讯视频、优酷视频等宣传及客户体验见证视频截图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会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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