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10036号“BIM5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6 16:46:1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36
关于第21010036号“BIM5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39号
申请人因第21010036号“BIM5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和特殊寓意,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75704号“芘苜技术 BIM BIM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48601号“B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87926号“ISB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67066号“ISB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并共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的字母“BIM”、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相同的字母“BIM”,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研项目研究、建筑学咨询、计算机编程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