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1111号“PTS STEEL 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7 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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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1111号“PTS STEEL SH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13号
申请人因第20971111号“PTS STEEL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86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10129号“P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47145号“ST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组成、含义及呼叫方面截然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消费者可以区分不同的服务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获准注册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我委认为,“SHOP”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STEEL”,与引证商标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PTS”,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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