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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07960号“HYALUAM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5 17: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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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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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07960号“HYALUAM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76号

   

  

申请人:专业皮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7960号“HYALUAM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8844号“HYALU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予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前六个字母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采用关节内和口服法治疗骨关节炎的药品,特别是用透明质酸和氨基酸制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制剂和兽医用制剂、药膏,绷缚材料、医用卫生制剂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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