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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27537号“今世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32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牛郎织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9日对第14627537号“今世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4790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三件引证商标的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及关联公司证明;
2、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申请人“今世缘”产品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今世缘”产品图片;
6、申请人“今世缘”商标注册明细表;
7、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
8、申请人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9、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照片、发票证明;
10、申请人维权情况;
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3、申请人注册的引证商标二曾在商评字(2007)第7416号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2809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今世喜”,与引证商标一、三“今世缘”、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今世缘”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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