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9754号“中国新娘 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5 17: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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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9754号“中国新娘 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80号
申请人因第20879754号“中国新娘 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32729号“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51082号“囍 DOUBLE HAPPINESS VIVIENNE T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49118号“囍字號 女兒茶 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独立,仅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文字“囍”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识别的文字“囍”相同,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簿记、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分析、寻找赞助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中国”为我国国名的简称,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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