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886509号“龙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66号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3日对第11886509号“龙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及商标注册证;3、行业协会排名资料;4、申请人的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据(审计报告、纳税证明资料);5、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包括审计报告、合同、发票及媒体报道资料);6、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包括审计表、合同及发票);7、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