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48186号“鑫美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6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0日对第13548186号“鑫美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及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458号“美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2031号“美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58757号“美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431号“MOB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2033号“MOB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30752号“MOB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系石油化工领域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官方网站中发现大量带有申请人“美孚”商标的润滑油产品,其产品的真伪存疑,被申请人熟知申请人及其商标,还申请注册完整包含“美孚”的争议商标,具有主要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四为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埃克森美孚的介绍、财富中文网500强排行榜以及BRANDZ排行榜;
2、有关申请人及其美孚在中国的介绍;
3、媒体报道;
4、申请人和经销商签署的协议;
5、照片;
6、图书馆检索报告;
7、报刊、杂志报道;
8、赞助及慈善报道;
9、申请人“美孚/MOBIL”商标注册证;
10、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异议、异议复审裁定以及法院行政判决;
11、《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录;
12、法院民事判决、刑事判决以及工商行政处罚决定;
13、经公证的被申请人官网复印件;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引证商标在第35类上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