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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247227号“ALU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2 17:24:3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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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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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247227号“ALU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15918号重审第0000001818号

   

  

申请人:阿鲁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15918号《关于第13247227号“ALU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初字第542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3168352号“ALUK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于2015年1月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虽然引证商标一在先注册,但因其已经无法发挥商品来源的作用(非商标自身显著性问题),因此不应作为评判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我委执行法院判决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1381466号“ALU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7)第0000013127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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