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8528号“嘉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2 17: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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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08528号“嘉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63号
申请人因第20708528号“嘉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16975号“嘉禾JIA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嘉禾”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嘉禾”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面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面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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