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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94321号“猫眼金经GOLD.KDNET.N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2 16:57:46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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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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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94321号“猫眼金经GOLD.KDNET.N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71号

   

  

申请人:海南凯迪网络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4321号“猫眼金经GOLD.KDNET.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88650号“猫眼财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猫眼金经”和外文“GOLD.KDNET.NET”及一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猫眼金经”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猫眼财经”文字相比较,仅中间一字不同,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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