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061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2 16:49:17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346
关于第206061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76号
申请人因第20606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84225号“Wheel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报警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