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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23058号“哈工大机器人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2 16: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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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23058号“哈工大机器人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80号

   

  

申请人:哈工大机器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3058号“哈工大机器人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企业名称中有显著性的部分,并非申请人企业名称全称,商标指向明确,与申请人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哈工大机器人集团”易使人当作市场主体来识别,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复审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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