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0450号“培卵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2 16: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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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0450号“培卵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82号
申请人因第20930450号“培卵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培卵素”是一种专门针对非机体功能性不孕不育和试管婴儿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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