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96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84号
申请人因第20899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79668号“中皖正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13016号“多利铜MUCHCOP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23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楼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11类水塔、第6类金属喷头、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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