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30852号“高达Gao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1 18: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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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30852号“高达Gao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07号
申请人因第21030852号“高达Ga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99939号、第9874585号“高斯达制冷 GUST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高达”及其拼音“GaoDa”组成。引证商标一、二均由中文“高斯达制冷”和外文“GUSTA”及图形组成,其中“高斯达制冷”中的“制冷”使用在第11类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因此,“高斯达”均为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标识之一。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高达”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高斯达”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日光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1类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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