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3634号“IntoSK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09号
申请人因第20873634号“Into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第19358277号“润透诗沁”商标的音译版本,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ntoSKIN”整体含义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渗透肌肤”,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对上述商品特点的描述或说明,而不会将其当作商标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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