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8700号“中国新娘 中华婚饰典范 有囍印 才真爱 囍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72号
申请人因第20878700号“中国新娘 中华婚饰典范 有囍印 才真爱 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46196号“亿福珠宝 YIKFOOK JEWELRY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3144号“满囍 AUDAIMON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独立,仅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文字“囍”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文字“囍”相同,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项链(首饰)、表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手镯(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家用贵重金属用具、手表、护身(珠宝)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中国”为我国国名的简称,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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