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5317号“HU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1 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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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5317号“HU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18号
申请人因第20955317号“HU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0089号“惠达hu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13466号“Huida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UIDA”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uida”文字相比较,其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医用导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0类输血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HUIDA”与引证商标“Huidamed”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第10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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