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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00715号“望奎小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1 17:37:46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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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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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00715号“望奎小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33号

   

  

申请人:梁太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0715号“望奎小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望奎”在申请商标中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并与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望奎小串”和图形组成,其中“望奎”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虽然申请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但其在整体上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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