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6801号“粤旺YUEW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35号
申请人因第20926801号“粤旺YUE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40715号“金粤旺JINYUEWANG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5246号“粤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48523号“姹紫嫣红Beautiful Colou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89460号“家福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48502号“万紫千红Beautiful Colou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8364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中文“粤旺”及其拼音“YUEWANG”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粤旺”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粤旺”相比较,其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肉罐头;腌制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除肉罐头;腌制水果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粤旺YUEWA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姹紫嫣红Beautiful Colourful及图”、引证商标四“家福鸿及图”、引证商标五“万紫千红Beautiful Colourful及图”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第2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29类肉罐头;腌制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9类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腌制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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