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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79150号“月杉红豆 YUE SHAN HONG
D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53号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郫县红豆家具厂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9日对第14879150号“月杉红豆 YUE SHAN HONG D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红豆”产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在1997年申请人的“红豆”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652702号“红豆”商标、第4856972号“红豆”商标、第8027331号“红豆”商标、第3555762号“红豆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读音、显著部分方面相近,并且双方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系列商标。被申请人曾申请过“月杉红豆”商标和“红豆”商标,具有模仿和抄袭“红豆”驰名商标的故意性。“红豆”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所有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红豆”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红豆”商标的合法权利,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的商标权和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争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注册公告》;
2、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收入、利润排名状况的证书;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商标的档案信息;
5、《辞海》对“红豆”的解释;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7、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木材、水泥”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其在“水泥”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其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40期(207年2月21日)《商标公告》上,其在“水泥”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由
申请人于1992年7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及构件、土沙石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引证商标二由
申请人于2005年8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混凝土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19年6月27日;引证商标三由
申请人于2010年1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三合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由
申请人于2003年5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石膏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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