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6084519号“千贝捕鱼达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09 16:14:29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350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6084519号“千贝捕鱼达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96号

   

  

申请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6日对第16084519号“千贝捕鱼达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捕鱼达人”商标高度近似,其申请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也与申请人所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二、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捕鱼达人”游戏,已经使之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申请人对“捕鱼达人”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上述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捕鱼达人”的近似商标。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简介;百度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书;软件使用说明书;捕鱼达人游戏机外观图片;网络版捕鱼达人游戏充值量统计、用户注册量和分布地;推广证明和宣传海报;参加交易会的相关证据;制卡协议、电汇凭证、证明及公证书;合同及支付凭证;相关公证书;授权许可合同;网络广告服务合同及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广告业务合作协议及网络推广合同书;申请人、产品及其商标所获奖项、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简介、会员证明及聘书;相关通知;捕鱼达人游戏软件及游戏机销售发票汇总表、说明及发票;经销商出具的证明、销售发票;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游戏声音录制光盘;澳门国际电玩;相关销售证据;销售发票、出口退税凭证;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异议复审答辩书; 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等;专家法律意见书;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电子标签;光盘(音像);动画片;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并予公告。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捕鱼达人”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法律规定,已在《商标法》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我委将依据其具体评审理由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第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不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第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审查,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并无已在先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委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普通印刷字体不属于作品,本案争议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千贝捕鱼达人”,且在设计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与与申请人“捕鱼达人及图”作品差距较大,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同时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捕鱼达人”商标使用于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捕鱼达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接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音像)等商品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游戏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在功能通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音像)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动画片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游戏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动画片商品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第四,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第五,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动画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尤丽丽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