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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596345号“臻木ZHENM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97号
申请人:刘自力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满城县恒信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对第17596345号“臻木ZHENM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177550号“原林木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卫生纸等商品上,于2016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